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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声称不知情,离婚后债权人可以起诉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7  观看:

  刘女士陪孩子出国留学,丈夫王先生在国内经营公司,随着异地时间变长,公司扩大规模,王先生压力越来越大,夫妻二人开始因为家庭琐事频繁争吵,最终走向离婚。

  经协商,孩子跟随刘女士,夫妻共同财产也进行了合理分割,刘女士本以为一切就这么结束了,不料,却收到了李某的催款通知,说是王先生在购置国外的房产是向自己借的。

  原来,为了儿子留学期间生活便利,夫妻二人决定在当地买房,当时由于公司周转不开,所以向李某借了100多万。刘女士认为,该债务自己并不知情,且二人已离婚,自己没有义务偿还;李某却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女士应该偿还。那么,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清偿?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夫妻离婚后,债权人又该怎么办呢?

  首先,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含如下几点: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离婚时对共同债务如何处理没谈好,很多时候会侵犯到债权人的直接权益。如果双方都觉得这笔债务该对方偿还,来回推卸责任,到最后没有人主动承担,债权人该怎么办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另外,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总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不随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改变。债权人李某依然可以在债务人离婚后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起诉,同时,王先生和刘女士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应以夫妻共同财产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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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冠彬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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