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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2-08  观看:

  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我们常会遇到房产合同纠纷,例如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等等。那么,房产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为解决这一问题,冠领整理了相关资料,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预售许可证及向法院起诉时段决定的效力

  答: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以认购、订购、预订向出卖人支付定金怎么处理

  答: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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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就无效吗

  答: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四、那些情形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买受人享有什么权利出卖人应承担的什么责任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五、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应该怎么办

  答: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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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将交付或已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的权利应该如何维护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我们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我们所遇到的房产合同纠纷。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致电冠领,咨询我们的律师。
 

撰稿:冯  昱
编辑:侯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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