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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拆迁律师;代理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胜诉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14  观看:

  原告:张先生

  被告:梧州市某区政府

  案由: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出庭律师:张婷律师、罗宝英律师

  判决结果:撤销被告区政府作出的1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张先生是广西梧州市人,在梧州市某区有一套经营性用房。2009年,张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五金制品公司经营困难,其遂将上述个人房屋无偿提供给五金制品公司使用。2017年,当地进行棚户区改造,征收部门发布《公告》,将该房屋划入征收范围。但张先生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未与征收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11月,区政府作出1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将五金制品公司作为被征收人,欲对其进行安置补偿。张先生认为,1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

  2020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区政府作出的1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谁是合法被征收人展开激烈辩论。被告区政府认为,1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五金制品公司作为被征收人准确无误,为此,其提出三点抗辩意见:

  第一,被征收房屋的信息通过《公告》及《梧州日报》公布,原告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未到有关部门提出权属异议;

  第二,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均以五金制品公司的名义对接并签收相关文件;

  第三,原告张先生是五金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过一份证明,将涉案房屋无条件提供给五金制品公司使用。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代理原告张先生指出:

  第一,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张先生是涉案土地使用权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本次征收补偿的被征收人;

  第二,按照厂房租赁合同及发票,张先生将房屋租赁给五金制品公司,五金制品公司只是承租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更不是被征收人;

  第三,被告提供的涉案证明并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意思。张先生虽为五金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五金制品公司与张先生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房屋产权人是原告张先生,补偿对象应为产权人。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意见,认为区政府的1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将五金制品公司作为补偿对象,属于补偿对象错误,遂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区政府作出的1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胜诉判决书

撰稿:曾超超
类型:A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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