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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8日,刘女士经人介绍和离过婚的李先生走到了一起,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便登记结婚。2010年7月,李先生被诊断患有癌症,治疗期间,刘女士对其进行照顾。照顾期间刘女士和李先生发生了争执,刘女士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再也没有回来。之后李先生因为病情恶化去世。李先生去世后,刘女士领取了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42000元。
李先生的两个女儿非常生气,觉得当初狠心抛弃病重父亲的继母不该领取抚恤金。李先生的两个女儿曾多次上门向刘女士索要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但均遭到刘女士拒绝。为了平息心中的不满,李先生的两个女儿将刘女士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是以死者的死亡作为发生原因,是国家对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不是发给李先生本人的,不属于李先生的财产,也不属于遗产。双方当事人分别为父女关系和夫妻关系,就以上款项产生了共有权利。由于抚恤金等的发放对象是死者亲属,故该款项的受领对象应为李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妻子和两个女儿,因此三人均享有该款项的分配权,三个近亲属各分得14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和李先生的两个女儿各分得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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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其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租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以及《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虽然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刘女士作为李先生合法登记的妻子,李先生的两个女儿作为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一般应当均等。故此,刘女士和李先生的女儿各自分得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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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提示:
司法实践中,涉及的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安慰。因当事人都是死者生前的亲密家属,故在处理该类案件中,法院将从情理角度充分做当事人的工作,争取调解化解纠纷,调解不成,将会充分考虑各个近亲属的客观情况,参照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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