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搜索
俗话说“准女婿和丈母娘的距离,只差一套房”。张先生和李女士同在一家公司上班,两人日久生情后确定恋爱关系。两年后,到了该谈婚论嫁的时候,张先生为了表达自己结婚的诚意,便答应了女友李女士买房要求。
两人购买了一套住宅,张先生支付购房首付款34万元,余款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李女士作为房屋共有人在银行贷款合同上签字。房子最终登记在两人名名下,为两人共同共有。
没想到,一年后,张先生和李女士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最终两人决定分手。一拍两散后,张先生想把房子要回来,他认为当初买这套房是为了和女友结婚。虽然房子登记在两个人名下,但首付款和后期绝大部分按揭款都是自己付的,现在两个人分手了,结婚的愿望也落空了,女方理应返还房屋的共同份额。
李女士可不这么认为。李女士声称“房子并不是为了结婚买的,是两个人的共同投资行为。而且如果不是自己找堂哥帮忙,买房过程不可能这么顺利。房子的按揭款自己也还过3个月,一共1万五千元,所以房子也要分一半!所有权可以不要,但必须把一半的份额折价补偿给自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基于何种目的购置了案涉房屋。分割房屋时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这种做法明显与常理及投资的惯常做法不符。从双方出资情况看,张先生的贡献大于李女士,李女士也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张先生所有,由张先生支付给李女士房屋折价款35000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其次,张先生主张为与李女士结婚才购置案涉房屋,且将所有权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是为了缔结婚约达到交付彩礼的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两人已经结束恋爱关系,并且没有实际登记结婚。现在房屋共有的基础丧失,李女士应当返还张先生支付的房款。对于李女士出资的1.5万元,也应当根据现有房价予以折价返还。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提示:
处于恋爱关系中的情侣需要注意,彩礼不是“煮熟的鸭子”,而是以爱情为基础,以结婚为目的所作出的一种承诺。如果有一天,当爱已成往事,那么彩礼该还的还是得还。无论是恋爱还是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都应当明确划分财产的性质,以免将来产生纠纷。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官方咨询热线:4008789888(24小时)
邮箱:69576000@qq.com
邮编:10005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