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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买到了“凶宅”,当事人能不能撤销合同?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2-30  观看:

  龙女士一直在为年迈的父母寻找一套适合养老居住的住宅。后来,龙女士看中了一套二楼小户型住宅。当年4月23日,龙女士与奚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这套40平方米的商品房成交价为30.5万元,中介过户费为1万元。

  事实上,这套房子并不在奚女士名下。奚女士是房产中介从业人员,2017年2月10日,她以22万元的价格与薛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付清全款后收房。但为了规避税收政策和限购政策,她没有与房屋产权人薛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是与薛某办理了公证委托书,作为薛某的代理人全权代理房屋销售事宜。此后,她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并购置了部分生活用品。

  两个月后,奚女士与龙女士签订购房合同,随后双方一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奚女士作为原房主薛某的代理人,与龙女士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5月4日,龙女士取得不动产权证书。5月下旬,龙女士从邻居口中获悉,这套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凶杀案件,她心生恐惧,遂与中间人奚女士、原房主薛某、中介公司多方交涉。

  奚女士推说不知道这个情况,中介也说不知情。薛某认为,凶杀事情已经过去三年,期间也有多批租客租住,买房人没有主动询问,所以没有披露过,他没有刻意隐瞒,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龙女士与三方沟通,提出要退房,但协商未果。龙女士只能将薛某、奚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两个合同,薛、奚二人共同返还房款,赔偿1万元中介费,另行赔偿房价上涨损失3.05万元,此外,购房一事给家人情感造成伤害,要求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

  经过审理之后,法院判决撤销龙女士、奚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认定龙女士、奚女士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奚女士返还龙女士购房款30.5万元;龙女士将房屋返还给奚女士,并协助奚女士将房屋变更登记至薛某名下;奚女士赔偿龙女士损失5000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次,根据第《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综上,薛某和奚女士对于房屋是凶宅的事情刻意隐瞒,当事人龙女士在签订合同之前并未知晓事实,造成了龙女士的损失,龙女士有权撤销合同并申请赔偿。

  冠领律师提示:

  购房人需要注意:交易之前,多方考察;交易中,在合同里约定相关条款;选择专业中介机构居间服务,以确保房源安全和被侵权时顺利退房。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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