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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爷夫妇年过古稀,他们的儿子小李是硕士生导师。2012年,小李的硕士学生赵某的女儿想要就读某重点中学,而恰好李大爷夫妇的房屋属于该重点中学的学区房,于是赵某便上门请求李大爷夫妇帮忙。李大爷夫妇顾念赵某是儿子的学生,而且赵某毕业后就一直跟着小李,并且在小李的公司上班。李大爷夫妇于是同意了赵某的请求,在签署了《房产借用协议后》,将自己名下的房子暂时转到赵某名下,由赵某代持。谁承想,本来是借房上学,最后却被卷走百万拆迁补偿款。
原来,借房协议签订后,2012年6月,该房屋过户至赵某名下。可赵某女儿上学的事出现了意外,办理入学不顺利,赵某便一拖再拖,迟迟没有归还房产。在2013年3月,当地政府为建设地铁征收了李大爷借出去的房屋。当时房屋还在赵某名下,于是当地政府将征收补偿款共计123万多元支付给了赵某。而赵某在领取了该房拆迁补偿款后,并没有将该笔补偿款支付给李大爷夫妇,还从李大爷儿子小李的公司辞职走人。赵某以房子是和李大爷夫妇购买为由,拒绝归还补偿款。李大爷夫妇多次追讨补偿款未果,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好心借房却被卷走百万拆迁补偿款,无论如何都要维权。
冠领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李大爷夫妇将房屋过户到赵某名下,由他代持,且《房产借用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真实的关系既非买卖,亦非赠予,而是无偿借用房屋。李大爷夫妇基于好心和信任,无偿出借房屋帮助赵某女儿上学,无偿出借房屋赵某非但不感恩,违背当初承诺未及时返还房屋,在收取巨额补偿款后逃之夭夭,其行为侵犯了李大爷夫妇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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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提醒大家:根据《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经过依法在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受到法律保护。在此提醒广大网友,为孩子上学将房子借给他人,以协议方式隐名持有不动产的,存在法律上风险。当房产脱离真房主控制,一旦财产受到损失,最终只有经法律程序确权后,方能挽回损失。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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