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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因母亲突发重病,急需用钱。为了给母亲治病,他多次向身边的亲友借款,无奈医疗费实在花费得很快。
于是,他又向吕先生借款20000元,借期为三个多月。赵先生向吕先生出具了一张借条及一张收条,借条记载借款40700元,收条记载收到现金40700元。借款到期之后,赵先生并未归还。吕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归还200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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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为民间借贷,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条、收条与实际借款本金不一致是因为原告预先将高额利息计入借款本金中,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实际借款本金,并未主张高额利息,而是要求被告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近日,法院审结了原告吕先生诉被告赵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先生归还原告吕先生实际借款数额,并按借款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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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息远远超过法定利率红线(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可主张的合同成立时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率红线为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红线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原告起诉要求的利息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可见其对法律关于利息的规定有着一定的了解,所以,民间借贷请遵守法律相关规定,否则,即使约定了超过法定红线的利息,法院仍然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对2015年颁布并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此次司法解释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大幅下调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确定借贷利率上限,取代了原司法解释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按照新规,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撰稿:王 晨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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