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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老板,拖欠29名工人的工资共48万余元,选择了“跑路”。近期,法院对这起被告人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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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张某在广东省某市租赁某工贸有限公司的两间厂房及生产设备。自2018年5月起,他以某铸造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公司还聘请了田某、吕某某等二十余名工人。后因经营不善,张某某于2019年5月起,开始拖欠工人工资,直到同年11月,公司停止了生产。
田某等29名工人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向张某某讨要工资,但迟迟未得到答复。因无力支付所拖欠工资,张某某选择更换手机号码,以躲避工人催讨工资。之后,张某某离开当地,搬家去附近城市生活。
2020年1月2日,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张某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支付所拖欠工资486661.4万元,张某某未按要求支付。
2020年7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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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律知识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提醒大家
年关将至,各种劳资纠纷案件发生率增高,有些劳动者会遭遇被欠薪或者不给工资的情况。对此,建议大家不要忍气吞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是明智之举。如果发生了工资拖欠行为,可以向劳动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同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进行维权。
撰稿:王 晨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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