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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公司、企业的劳动纠纷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2-04  观看:

  一、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种类

  企业劳动争议的种类有两种:一种是企业个别争议,一种是企业集体争议。

  企业个别争议,是指企业个别劳动者与企业管理者之间发生的具有独特内容的劳动争议。其特点为:(1)劳动者一方的争议当事人人数未到达集体争议的当事人人数的法定要求,我国规定为1-2人。(2)争议内容只是关于个别劳动关系、劳动问题的,而不是关于一类劳动关系、劳动问题或集体合同的。(3)对于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一方面的争议当事人只能自己参加而不能由别人代表。劳动者一方的争议当事人为2人时,其中一人不能做另一人的代表。

  企业集体争议,又叫企业团体争议,是指一方为规定的多数人或某一团体并有共同争议内容和争议请求的,劳动者与另一方为企业管理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其与企业个别劳动争议相比,企业集体劳动争议的特点是:(1)劳动者一方的争议当事人人数必须达到法定的要求,我国规定为10人以上。(2)争议内容是共同的。这并不排除参加企业集体争议的个别劳动者存在自己个别的利益,但他们提出争议的理由和要求是相同的,争议的处理也是以劳动者集体利益为处理标的的。(3)对于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一方可由选举的代表或工会出面参加,争议处理的结果,只对参与争议的劳动者有效,对未参与争议的劳动者没有法律效力。

  二、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程序适用及处理

  因为企业劳动争议有个别与集体的区分,在程序适用上须解决共同诉讼的问题。

  《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的诉讼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一种是一般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其有如下特点:(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是2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当事人应当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他们中1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发生法律效力;(3)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一般共同诉讼,也叫做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其特点是(1)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2)法院认为合并审理时才形成共同诉讼,如果法院认为分开审理好、则形成若干单独诉讼,即普通共同诉讼是合并审理,但判决时则得按原来有几个诉讼,分别作出几个判决;(3)共同诉讼人相互间无共同权利或义务,他们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撰稿:王  晨
编辑:侯学飞
法务: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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