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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6日下午,69岁的李女士在她所在的小区花园内散步。突然,一瓶矿泉水从天而降,李女士受到惊吓摔倒受伤。随后,李女士报警,并被送入医院治疗。
小区监控录像显示,矿泉水瓶系住在35楼的黄先生家小孩从阳台扔下。李女士亲属与黄先生于事发后次日一起查看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监控,双方确认矿泉水瓶系黄先生家小孩从阳台扔下,水瓶突然掉落到李女士身旁,李女士受到惊吓摔倒受伤,双方就以上侵权事实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书签订后,黄先生向李女士支付了10000元,此后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
李女士经医院诊断显示: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右侧眼眶骨折。李女士在医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与2019年5月26日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其后,因沟通未果,李女士以黄先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00344.12元(不含黄先生此前已支付的10000元)。
该案于近期开庭审理。法庭上,黄先生表示,小孩扔瓶子的行为并未砸中李女士本人,小孩的行为与侵权结果的发生有无必然关系有待法院审理确定。黄先生方面还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提出了异议。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黄先生赔偿李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82512.29元(不含先前已支付的10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其次,根据监控录像显示黄先生的孩子抛掷矿泉水瓶造成李女士摔倒受伤,那么李女士作为受害者是有权向孩子的法定监护人黄先生申请索要赔偿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提示:
高空抛物既关乎道德,又关乎法律,更关乎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高空抛物进行有效治理,除了靠法律约束和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加强管理外,更需要居民自觉提升文明素质,真正意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将文明守法记于心、践于行,拒绝高空抛物,争做文明市民,共同守护社区安宁。
撰稿:吕德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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