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搜索
现如今,汽车成为热门消费品之一,但由于汽车销售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消费者也容易因此蒙受损失。
李先生从某汽车销售公司(非4S店)以12.7万元的价格全款购买了一辆白色大众高尔夫轿车。提车当天,李先生就迫不及待地给新车过了户、上了牌。之后,在给新车安装坐垫时,无意中发现车辆后排座位有水渍。打开后排座位一看,里面有明显浸水痕迹,不但轻轻按压能出水,甚至还有明显积水残留及严重锈蚀痕迹。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李先生在第一时间通知销售人员并委托第三方对车辆进行鉴定。根据第三方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案涉小型汽车存留浸水痕迹。后经汽车销售公司自行检测,该车辆系天窗左后角导管破损导致车辆后排座位下存在水渍。新车刚提就发现进水生锈,李先生自然无法接受,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车赔款。而汽车销售公司仅同意对车辆进行维修。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
李先生认为向消费者交付无任何瑕疵的新车,是作为经销商应向消费者履行的义务。车辆存在严重浸水痕迹证明该车辆存在重大瑕疵,且销售公司自行制作了该车的PDI卡(新车售前检验证明,需要客户签字确认),并伪造消费者签名,属于恶意欺诈消费,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向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案涉车辆客观上系出厂新车,仅是存在一定的瑕疵,而非存在重大质量问题。PDI检测中并不包括需翻开座椅检查,仅是对外观是否破损进行检查。销售公司按照相关行业规范检查,未发现瑕疵,不属于恶意欺诈消费者。李先生要求“退一赔三”没有任何道理。就车辆存在的浸水问题,销售公司愿意进行维修,李先生也不存在其他损失。
法院审理后发现,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汽车销售公司向李先生交付车辆时,并未发现车辆存有水渍问题,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诈,不符合“退一赔三”的规定。但案涉车辆确实存在瑕疵,不符合新车购买的需求。因此判决双方解除车辆买卖合同,由销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向李先生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包括保险费、购置税、鉴定费等其他损失共计14.5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交付案涉车辆时未履行规范的汽车售前检测,侵犯了李先生作为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且车辆存在瑕疵汽车销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李先生赔偿损失。
冠领律师提示: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主体商事交易的基石,是构建互信体系、提升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依托。由于汽车销售商与消费者就车辆的信息控制能力相差悬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缔约过程中,销售商对消费者负有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告知义务。消费者也应当在交易时仔细检查、保留凭证。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董主编
法务:马佳斌
官方咨询热线:4008789888(24小时)
邮箱:69576000@qq.com
邮编:10005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