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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发烧,着急接孩子看病的王女士将停在路边的车辆撞坏后紧急离开。带孩子看病能否为这起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免责?
王女士育有一女。这天,学校老师来电,说孩子在学校发烧了,很严重。王女士立马驾车赶往学校。但驾驶小型轿车到某路段时,王女士因为着急,驾驶操作不当碰撞到胡先生停放在路旁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女士着急将孩子送往医院,所以未经任何处理便驾车驶离现场。胡先生发现车辆被损坏后报警,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女士负全部责任,胡先生无责任。
之后胡先生送车辆维修产生维修费7987元,交通费200元。胡先生找到王女士要求王女士承担车辆维修费用,但王女士以自家孩子生病着急为由拒绝了胡先生的请求。两人多次协商未果后,胡先生将王女士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虽是无意将胡先生车辆撞坏,但确因王女士的失误造成了胡先生的损失,因此,对于胡先生的实际损失,王女士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虽然王女士主张胡先生车辆定损系其单方面行为,其所造成的事故损失远不及胡先生所诉需要赔偿的数额,但因王女士对该事故处理不当及王女士并未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留存,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女士赔偿胡先生车辆维修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84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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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本案中,王女士造成交通事故应当报警处理或者积极协商处理,但王女士未经处理便撤离现场,应当对胡先生的损害承担责任。故王女士应当赔偿胡先生车辆维修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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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提示:
因失误将停在路边的车辆撞坏,若有紧急事情需离开现场,可以先报警或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处理,也可通过将事故现场拍照留存并留下联系方式等办法解决,万不可心存侥幸,试图逃避赔偿责任。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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