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搜索

无理由退房后,业主购买的车位怎么办?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1-27  观看:

  王女士到某楼盘售楼处参观后,挑中了一套位于13楼的房子,该房屋定于两年后交付。因受到开发商作了明确的“无理由退房”的诱惑,王女士当即便与楼盘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211万余元的房款。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文里有关于车位买卖的约定。

  王女士买房时,该楼盘的地下车位尚未开盘销售。同年8月,该楼盘开始向购房者预售地下车位。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停车位合同,买了一个配套车位,并全款付清了12万元的购车位价款。根据停车位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在合同约定之外单方解除合同的,责任方须按停车位总价款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过了半年,王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退房,开发商基于“无理由退房”承诺同意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了王女士全部的购房款。但王女士要求一并退还全额车位价款时,遭到开发商拒绝。开发商声称退车位时要交违约金。多次协商无果之后,王女士愤而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购房时,该楼盘配套车位并未开盘,随后,在符合对外销售条件后,王女士作为购房业主享有购买停车位资格。双方签订的停车位合同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配套合同,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两者共同构成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不能仅因为签订时间有间隔而割裂两者之间的从属、依附关系。因此,在本案中,“无理由退房”承诺也适用于退车位。同时,王女士要求退车位是因其退房后不再是小区业主,买停车位以方便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并无违约行为发生。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车位买卖合同,同时开发商全款返还王女士购车位款12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公摊地下停车位归业主,按公建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全体小区业主的,从法律上讲停车场产权归全体业主。

  本案中因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文里有关于车位买卖的约定,才最终认定王女士与开发商分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车位买卖合同实际为一整体合同,进而认定因开发商承诺无条件退房成立的约定合同解除权,同属于车位买卖合同内容,因此,王女士有权据此承诺行使合同解除权。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提示:

  在购买房产时,购房者在接受开发商“无条件退房”承诺时,应注意该承诺针对的合同是否已囊括商品房买卖和车位买卖两个法律关系,避免出现房子能退,而车位却不能退的尴尬局面。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董主编
法务:龚俸禄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CONTACT US

 您的姓名:
 您的电话:
 案件简述(最多500字)

官方咨询热线:4008789888(24小时)

邮箱:69576000@qq.com

邮编:10005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