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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改为三年何时开始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2-03  观看: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这次民法总则修改了很多内容。其中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这意味着有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多一年的时间考虑,是告还是不告。

  《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需要提醒的是实务中,还要注意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一般来说,出现下列情形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时效改为三年何时开始以及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情形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关注冠领律所官方网站,在线咨询我们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撰稿:冯  昱
编辑:侯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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