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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阵子,微博热搜上有这样一个话题“未参加同事生日宴被罚款”。当事人因为未去参加同事生日宴就要被罚款,并且涉事单位的经理说曾因顶撞自己开除员工,这样的处罚合法吗?
小王最近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小王是物业公司的一名保安,小王得知父亲病重之后向主管提交请假单之后,没等公司审批便匆忙赶回了老家。请假时间为1月6号到1月13号。小王单位属于“做二休一”的轮班制度,所以7号、10号、13号为小王的休息日。
因单位未批准小王的请假条,小王又在7日当天刚回单位。但返回单位途中小王的父亲去世。于是小王向主管汇报之后在主管的允许下小王再次回家料理后事。之后,单位也没有再联系小王。14号小王返回单位上班,但单位却以小王旷工累计已达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无奈之下,小王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万余元。但公司不服仲裁委仲裁结果,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1月6日,小王请假当日公司未及时审批,该日不应认定为旷工。小王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耗费较多,扣除3天丧假,小王实际只请了2天事假,属合理期间范围,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近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小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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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提示:
当劳动者因具体困难请假时,用人单位对于假期审核应尽普通善良人之义务并应尊重民俗、体恤员工。晦涩难懂的规则背后,更应该兼顾天理人情、民俗人伦。劳动者遇到类似问题时,千万不要忍气吞声。要主动寻找法律帮助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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