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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到车了谁来赔偿?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2-20  观看:

  随着经济不断地发展,城市里建起了越来越多的高楼,在改善了居住条件的同时,也给高楼下的人们和物品带来了些许的隐患,例如高楼上的广告牌被大风刮下来砸到地面,又如顽皮的小孩把刀子从楼上扔下来,这看似是意外事件,但是如果造成损失谁来承担呢?请看法院审理的这起“高空坠物”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去年八月,张强(化名)接到114挪车电话,等他下楼时发现车窗玻璃竟然被砸了一个大洞,他一气之下报警了。经过警方调查,原来是对面楼的一家住户吕仟(化名)在装修房子时,随意敲砸房屋外立体墙面,产生的部分碎石直接坠落砸到了停放在楼下的轿车。

  警方查明张强车损一事的情况后,认定系高空坠物事件,告知双方应自行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解决。

  吕仟认为张强车辆所停位置为小区居民通道,并非在停车位上,属于违规停车,对车的损失双方均有责任,且事发前自己曾用纸板箱、防护栏等将车辆围护,因此不愿意承担张强车损的全部损失。

  张强看着爱车被毁,对方又不照价赔偿,于是将吕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车辆维修费、车窗贴膜费、交通费共计6万元。

  经法院查明,该小区是回迁房小区,暂未划置停车位,存在着内部道路“乱停车”等问题,留下了不少安全隐患。张强的轿车事发时倾斜停放在小区出口通道右边围墙处,停放区域未划置停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吕仟擅自敲砸自有住房外立面,导致碎石从高空坠落造成原告张强车辆损坏,被告作为物件损害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强将其车辆停放在小区出口处,该区域属于公共区域,不属于张强的私人停车位,该通道明显狭窄且不规则,原告张强将自家轿车停在此处明显不当。

  最终,经法院认定,原告张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侵权人即被告吕仟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对原告张强的经济损失,被告吕仟应按70%以赔偿。经法院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车辆维修、配件更换、贴膜等费用3.8万元,赔偿原告交通费1千元。

  近年来,全国各地频现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但因肇事者难以确定或各方推诿扯皮,导致案件的侵权责任难以认定。住在楼房的公民,尤其是居住在高层楼的公民,一定要注意日常安全,不要任意向窗外丢弃杂物,另外,在进行外墙装修时,一定要考虑自身安全隐患,也要考虑到楼下物品及人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法条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若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本单位)
 

撰稿:吕金孺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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