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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商品没有产品标签,能否要求十倍赔偿?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2-25  观看:

  春节期间,很多家庭都备足了“年货”。那么,如果春节期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权益受损,应当如何维权呢?维权成功,消费者又能得到多少赔偿呢?

  马上到元宵佳节了,王先生为了给亲朋好友送去好礼,特意在一家高档礼品商店挑选了包装精美的精品人参礼盒。王先生回到家打开人参礼盒时,却发现该礼盒内外包装都没有产品标签,人参产自哪里,人参的品质介绍等等都没有。王先生在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之后,发现其购买的人参没有产品详细信息,属于“三无产品”。王先生认为该高档礼品店的人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王先生找到高档礼品店和店长协商,希望退货并支付价款10倍的补偿金,但是店长却不同意退款。多次协商无果之后,王先生将此高档礼品店告上法庭。

  礼品店称,店铺销售的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已经按照王先生的要求包装。此外,礼品店销售的人参并没有对王先生造成实质损害,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因为礼品店铺变更了经营者,才导致销售的产品暂时没有标签,可以退款退货,但不同意承担10倍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持有的小票记载的商品单位、数量与销售者提交的小票一致,且销售商品的单位为“盒”而非具体计量单位,人参产品应为预包装食品。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本案商品的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成分、生产者名称、地址、保质期等事关食品安全的重要信息,依据上述规定,人参应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礼品店作为销售者,销售未标注任何重要信息的食品,已严重影响食品安全,最终,法院判决礼品店退还孙先生货款9600元并支付赔偿金96000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王先生购买的人参没有产品合格证明也没有等级等等其他说明,是不符产品质量的。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王先生可以向高档礼品店申请索要十倍赔偿。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提示:

  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对于包装精美的食品,应注意检查内外包装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对于销售者而言,不论销售散装食品或预包装食品,销售前应严格审查食品标签是否齐全、标签项目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内容是否与食品质检报告一致,并就食品来源、食品标签审查等内容进行内部备案,维护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秩序。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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