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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能否争取继子女的抚养权?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2-25  观看: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觉得继父母难以真心实意关爱子女,继子女也很难接受继父母,甚至很多人会联想到继母、继父虐童案或者继父母放任子女不管、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新闻。那么,法律上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赵女士和王先生经人介绍后相识,并于2010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和王先生结婚之前赵女士和他人并未结婚,但已育有他人的孩子。孩子于2010年出生,取名王小妹。一年之后,王先生和赵女士的婚生子女王小弟出生。两人婚生子王小弟出生之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之后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之后双方和好。但之后双方还是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于是两人分居生活三年。在两人分居期间,因两个孩子和王先生感情很好,所以一直由父亲王先生照顾和教育。现在赵女士再次起诉请求离婚,王先生主张要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再婚夫妻离婚时,继父母是否享有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两个孩子均由王先生抚养监护,由赵女士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直到两个孩子年满十八岁。

  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所依照的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关注本案,其实有一个特殊的时间节点,即王小妹出生后便同继父共同生活,那作为子女的一方就没有不能接受继父的过渡性问题,而作为继父的王先生明知事情的真相也愿意接受,视为己出,真心可见的。期间王先生与赵女士分居生活,继子女也依然是由王先生悉心照顾。

  由上述案例可见,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实则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继父母与亲生父母是有同等抚养权。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本案中虽然王小妹不是王先生婚生子女,但王先生仍有义务抚养孩子。且王小妹从出生便和继父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角度出发,王小妹应当由王先生抚养。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董主编
法务: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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