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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拓展自家菜园子自留地的面积,尽可能多的种菜而占了部分田埂。然而,邻居为了车辆通行便利,则填埋菜地拓展道路,是侵权行为还是自助行为?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认定赵秋(化名)的填路行为不属于合法自助行为,法院判决其承担60%侵权责任。
在外打拼多年的杜悦(化名)2019年回到村中老宅,想着看看街坊邻居,重温家乡温暖。过了几天,杜悦发现自家住宅与自留地中间有条3米余宽的水泥路。杜悦感觉很不满,她认为这条水泥路侵占了自己的自留地。于是,杜悦把靠近自留地一侧的水泥路面挖掉,种上了蔬菜、树苗,除此之外,为保护菜地还埋了一根木桩。这样一来,水泥路明显变窄了,只能通过电瓶车和行人。
赵秋是杜悦的同村村民,为车辆通行方便,多次填埋菜地,并导致杜悦种植的卷心菜等多种蔬菜、树苗遭到损毁,而树桩也在一次填路中被拔起丢在菜地,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经居委会调解,杜悦认为,这条路占了自己的自留地,赵秋破坏菜地必须赔偿。而赵秋认为,杜悦随意挖路,对于村民日常通行造成了巨大不便,因此其认为,填路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调解中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杜悦一气之下将赵秋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秋赔偿蔬菜费、树苗、木桩费合计936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杜悦的损失应由赵秋承担60%,其余损失自行承担。赵秋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1990年后未居住在村里,多年后回村就认为涉案道路侵占了其自留地,杜悦应当与村委会协调沟通或者向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主张合法权益。杜悦自行挖去路面种植蔬菜、树苗并在靠近其墙面一侧堆放砖瓦等杂物,导致道路变窄,影响村民的正常通行和生活,由此引发的纠纷,杜悦存在一定的过错。
第二,赵秋填埋蔬菜地事出有因,行为正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即便赵秋挖路等行为导致涉案道路变窄,影响了赵秋的正常通行,赵秋也应先请求国家机关解决或者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处理纠纷,并不存在赵秋不立刻实施填路行为,就无法向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或者主张权利的难度显著增加的情况。故赵秋自行填路不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其通过填路维护自己通行的权利,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并导致杜悦种植的蔬菜和树苗等发生毁损,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因双方在纠纷中均存在过错,遂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合法的自助行为必须具备的要件有:须有不法侵害状态存在、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须情况紧迫而又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且须为法律或公序良俗所许可。
受害人在实施自助行为时,要注意采用恰当的方式维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另外,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友爱,互相帮助,平衡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促进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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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吕金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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