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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女士和朋友相约去某洗浴中心洗浴。这原本是难得的在一起放松,可却因为一次意外,不仅让苏女士受了伤、损失惨重,还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缺憾。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呢?
原来,苏女士的祖母在去世前给她留下了一个价值20多万的玉镯。苏女士和祖母的感情很好,由于思念祖母,苏女士就将祖母留下的手镯一直戴在手上。而苏女士和朋友按照约定到达洗浴中心后,洗浴中心的大厅赫然立着一块十分醒目的提示板,上面写道:“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苏女士觉得自己的手镯戴在手腕上,不可能丢失。于是就直接进入浴室。谁承想,由于地板太滑,苏女士在更衣时不慎滑倒摔成重伤,被送往医院治疗,手上的玉镯磕到地面也摔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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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查明,苏女士摔倒时因为洗浴中的清洁地面不彻底而造成地面湿滑。事后,苏女士找洗浴中赔偿损失。洗浴中心认为,是苏女士没有按照大厅提示将贵重物品交到前台保管,自己已经尽到提示义务,因此拒绝赔偿。那么是不是苏女士的玉镯损失就只能由苏女士自己承担了呢?洗浴中心是否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针对此事,冠领律师认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洗浴中心进行了提示,但因为清洁工清洁不彻底,导致苏女士摔倒,给苏女士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洗浴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苏女士在看到提示语后没有实施相应的防范措施,对玉镯损毁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于苏女士的玉镯是祖母遗物,蕴含着苏女士对祖母的思念和记忆,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并且价值昂贵,苏女士还可对此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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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冠领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因消费者自身或者第三方的责任摔倒,则顾客和第三方承担较大部分责任,只要事故原因与店家有关,无论店家贴不贴警示语,都必须承担赔偿的责任,商家不能自行免责。“免责”一说属于霸王条款,无效。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受到财产损失,根据消费者和店家的过错程度,店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赔偿。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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