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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约车平台的兴起,网约车辆走进了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私家车主利用业余时间接单赚取外快,私家车摇身一变成为了网约车。那么出了事故后,该怎么赔呢?
赵强(化名)和苏荣(化名)在恋爱5年后,终于步入婚姻的殿堂。两人婚后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这让小夫妻俩十分的高兴。可也因为双胞胎女儿的到来,让赵强感觉经济压力剧增。为了缓解经济压力,赵强想到用自家的家用汽车在网约车平台注册。就这样赵强成为了一名网约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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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赵强按照往常一样接单驾车搭载网约车乘客,然而,在转弯过程中,恰好遇到了孙亮(化名)驾驶的电动车通过路口。于是,两车发生碰撞,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孙亮受伤、车辆损坏。经过交警认定:这场交通事故赵强负全部责任。
经鉴定,孙亮颅脑损伤致轻度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等费用若干。由于赵强的家用汽车,在投保交强险时,以家庭自用名义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于是孙亮将赵强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那么,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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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事,冠领律师指出:
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赵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孙亮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但关于商业三者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赵强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其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赵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险费。但赵强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交强险之外的赔偿额,商业三者险不予赔付,只能由赵强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孙亮11万元,赵强赔偿孙亮9.9万元。保险公司不赔偿商业三者险。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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