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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贪图蝇头小利做了这件事,最终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20  观看:

  张放放(化名)在某工厂打工,可工资却并不可观。为了赚取更多的钱,张放放便在网上寻找兼职。后来张放放通过网上搜索,发现了一个可由自己随意调配时间的兼职,这让时间不自由的张放放十分满意,于是就添加了兼职下方预留的微信二维码。张放放本以为这是一个可以增加收入的好兼职,谁承想,正是这份兼职让他陷入牢狱之灾。

  张放放在加上对方好友后便向对方了解兼职详情,对方表示,由于公司转账业务需要,现在需要再购买一批银行卡。而卖银行卡则需要提供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网银、手机银行账号密码等相关信息,每张银行卡给予1500元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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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放放了解完兼职的详情后,凭借着多年在社会上摸爬滚打的经验知道了这件事情并不简单,意识到对方购买自己的银行卡大概是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可贪图对方给予的丰厚报酬的张放放,还是按照对方的要求重新实名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后,将自己名下的五张银行卡与其绑定。待前期绑卡工作完成后,张放放又将手机卡及五张银行卡通过快递寄给了对方。

  卖完卡的张放放看着到手的钱十分高兴,觉得这稳赚不赔的买卖确实不错。可好景不长,几个月后,警察却找上了门。

  原来,对方使用其中的一张工商银行卡以个人信息泄露需撤销返现、贷款审核等名义,通过微信、电话、网络等先后骗取十余人向张放放的银行卡转账,获取非法利益28万余元后被查获。而警察也以张放放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由对其抓捕。那么,张放放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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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此事,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张放放在明知对方购买银行卡是用于实施犯罪却仍旧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加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对方利用张放放银行卡转账,非法获利28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冠领律师提大家:切勿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对公账号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号和密码,切勿买卖银行卡,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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