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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作为家中最小的儿子,从小就调皮,经常在外面惹事生非。长大之后小王又因为醉酒伤人被行政机关处理过。现在村里正好赶上拆迁,小王的父亲老王的老房子拆迁之后,政府给安置了三套房屋。老王除了儿子小王之外还有一个继子。为了公平,避免将来发生纠纷,老王决定将其中的两套房子分别交给小王和继子进行产权登记,剩下的一套房屋出售,所得款用于两套房屋的装修。
老王担忧自己若直接将房子交给小王,很有可能将来会老无所依。于是老王和小王协商,房屋可以登记在小王名下,但是要以借款的名义将房屋抵押给老王。确定好方案后,父子二人一起来到不动产交易中心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小王向老王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30年,小王以其名下的房屋抵押给老王作为担保。
办好抵押登记之后,老王和老伴搬到装修好的新房,准备颐养天年。谁知没过多久,小王偷偷将家中保险柜撬开,拿出房屋产权证办理抵押贷款。但遭到了拒绝,原因是这套房已经办过抵押。小王只得要求老王解除抵押,但老王不同意。于是,小王一纸诉状将父亲告到了法院。
小王表示,自己也是老房子的拆迁安置人口,本身就对安置房屋享有权益。父亲没有与其协商,而是欺骗其在抵押合同上签了字,实际双方根本没有借款的意愿,父亲也从未出借过100万元。小王也直言不讳,称自己用房屋抵押贷款是为了偿还外债。老王承认确实没有出借100万元,但辩称为了防止小王擅自处置房屋,双方协商一致后才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登记在家庭成员一人名下并不必然就是登记人单独所有,很多情况下该家庭其他成员也是房屋的共有人,老王也明确表示房屋并非就是赠与小王。其次,小王与老王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申请抵押登记足以表明其已与老王达成合意,并清楚知晓该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父子之间以借款形式设立抵押,仅仅是对拆迁安置这种特定权益的一种处分行为,该处分仅是家庭内部的一种约定,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是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权益。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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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提示: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类似家庭房产既要实现对现有权益不受侵犯,又要保障未来利益的有效转移,怕老无所依的老人可以参考本案中老王的做法。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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