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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公产住房,是相对于私有住房而言的,其主要特点在于公产住房的物权所有人是政府或是单位或是行政、事业部门。
一、公房有哪几种?
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二、公产房可以“继承”吗
从法律角度来讲,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有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公产房的产权人并非个人,所以公产房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产房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该公产房的物权,仅享有承租权。由此私有住房的物权继承问题就演变成为谁能成为新的承租人的问题。承租人过世后谁能成为新的承租人?依据本市的有关规定,当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申请办理过户,但是申请办理过户的人只能有一个且必须符合过户条件。当申请过户的人有两人以上的,双方或多方必须达到一致意见以后,方能办理过户手续。
承租公房是国家给予公房承租人的福利待遇,公房承租人只需支付极少的租金即可对承租公房进行居住使用,公房出租政策是一种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公房承租人需要具备特殊的身份,即必须符合承租公房的条件。
三、公房承租权和公房使用权一回事吗?
有人简单的将公房承租权等同于公房的使用权这是错误的。承租人对公房的使用权来源于对公房的承租权,即承租人具备承租公房的资格,在签订《公房租赁合同》后取得对公房的使用权。公房使用权的权利基础是《公房租赁合同》,其随着租赁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公房租赁期限届满或承租人租赁资格丧失或承租人死亡都会导致《公房租赁合同》的终止。在承租人死亡,承租人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对公房当然不再享有使用权,何来继承使用权之说。所以,承租人对公房享有的相关权利能否被继承的争论实质应是公房承租权能否被继承。
如果公房承租权能够作为遗产继承,那么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继承承租权,都能从公房中获取利益,这样就损害共同居住人的合法权益。这可能导致共同居住人的住房得不到保障,这显然与相关规定和政策是相违背的。因此,公房的共同居住人之所以能够继续承租公房不是基于继承取得,而是基于符合国家的公房福利政策和相关规定的继续承租公房的条件取得。
如以上就是公产房的相关知识。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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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刘力珮
编辑:侯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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