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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1日,“法院认定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无效”的话题直接冲上热搜第一,引发网友热议。最高院工作报告中,通过对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无效退回158万打赏金的案例,明确了司法裁判标准,传递了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观念。
话题虽掀起网友热议,众多网友也支持此观点,但也有部分网友对此规定在实务中的适用和认定抱有担忧。
笔者在网上检索了未成年人打赏相关案例,发现举证难成为目前未成年网络消费维权的普遍问题。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家庭都不会安装监控摄像头,并且即使安装监控也不一定能证明消费行为就是未成年人所为。打赏无法退回的案例大都因为家长无法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充值(打赏)主体是未成年人。
证明监护人不知情的困难更大。当监护人找平台退款时,平台一般会让监护人提供材料证明消费(打赏)行为是未成年人在无监护状态下独自做出的。当进一步询问客服时,你会发现客服的意思是只要可以证明有未成年人使用账号消费即可。但对于需要什么证明,客服人员也说不清楚。
实际上,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都对未成年的消费行为和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但是对于此行为的举证问题如何界定又没有具体规定。
如《民法典》第144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5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民法典》第19条、20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虽然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平台要求家长提供证据证明消费行为确实是未成年人作出并无不当,但由于实务中大部分案例是未成年人使用监护人身份注册的账号实施的打赏,难以认定账户实际使用人,所以对此类举证不应过于苛责。比如监护人能证明当时没有用手机进行打赏的客观条件;孩子正好在用手机上网课;打赏时的聊天记录、弹幕等跟未成年人相符等初步证明后,法院应在此基础上,结合案件事实、孩子成长环境、账户以往的打赏记录、经济情况和生活常识,审慎认定账户实际使用人。
未成年人打赏问题的解决最终需要依赖监护人、平台、相关部门共同发力。平台方应利用技术手段建立打赏前的审核认证机制,比如人脸验证、大额打赏提醒等,加强审核,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避免诱导性消费。监护人要积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对支付密码、账户做好保密工作;要关注孩子成长,时常与孩子沟通,以身作则,提高防范意识,还要避免孩子沉迷网络。相关部门可以从立法上、政策上加强未成年网络消费方面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在法律适用层面违背立法精神。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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