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搜索
1994年5月,郭先生与爱人蔡女士登记结婚。一年后,他们的大女儿郭晓晓(化名)出生。2001年1月,郭先生与蔡女士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了,郭先生对这个宝贝儿子疼爱有加,给他取名叫郭阳川(化名)。但是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只能生一个孩子,所以一开始无法为郭阳川申报户口。之后,为了让宝贝儿子能够申报户口,夫妻俩心生一计,协商办理假离婚手续。
图片来源于百度,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2003年8月,郭先生与蔡女士拟定了离婚协议书,以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同时约定大女儿郭晓晓由蔡女士抚养,小儿子郭阳川由郭先生抚养。
两人顺利离婚后,小儿子郭阳川与郭先生单独生活了一段时间,郭先生看着儿子一天天长大,学步、开口叫“爸爸”,感到十分幸福。然而,这种幸福并没有一直持续下去。
一次,小儿子深夜生病了,心急如焚的郭先生赶忙带他去医院治疗。郭先生忙前忙后,带着儿子做各项检查,在他的悉心照料下,郭阳川很快痊愈了。而邻居一句无心的话,让郭先生心头一紧,又想到小儿子的血型,他开始怀疑宝贝儿子也许不是自己亲生的。
一纸亲子鉴定书,打破了所有的温情......郭先生与小儿子郭阳川之间,并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郭先生如坠深渊,他越想越气,一怒之下将蔡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蔡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图片来源于百度,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那么,前妻有不忠行为,郭先生有权要求前妻对自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吗?
这涉及民法中的“配偶权”问题。
配偶权,是指具有合法婚烟关系的夫妻之间发生的,以夫妻身份利益作为保护对象的权利。配偶权实际上包含了很多具体权利,具有综合性,是一组权利义务的集合,具体包括:住所决定权、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义务、相互扶持义务以及日常事务代理权。
具体到本案中,在蔡女士与郭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内出生的儿子郭阳川,与郭先生之间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也就是说郭阳川是蔡女士和别的男人所生。据此,可以推知蔡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没有履行其忠实义务,造成郭先生的配偶权受到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里郭先生的配偶权属于法条中的人身权益,法院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郭先生的配偶权为由,判决支持郭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但郭先生提出的金钱数额实在太高,根据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对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进行了综合考虑,酌情予以减少。
另外,《民法典》第1091条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对于像蔡女士这样婚内出轨但没有构成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郭先生也可以依据该条要求蔡女士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撰稿:王 晨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陈 超
官方咨询热线:4008789888(24小时)
邮箱:69576000@qq.com
邮编:10005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