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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立案之后,若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或者属于以下规定的,裁定驳回起诉: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
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依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首次开庭前,若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仲裁协议中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明确以及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且不符合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三、当事人构成重复起诉的,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重复起诉,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四、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不符合下列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五、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条。)
六、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八条)
七、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提出管辖异议;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案件不涉及我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我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三十二条。)
撰稿:朱嘉琪
编辑:侯学飞
法务:陈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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