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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共同财产分割约定明显不合理,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3-26  观看: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婚姻状况大数据,再次引发人们关于离婚率攀升问题的讨论。在婚姻走到尽头时,很多人选择用一纸离婚协议逃出婚姻的围城。这种以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就是协议离婚,又称 “两愿离婚”。

  如果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分割约定明显不合理,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撤销协议中的不合理约定?请看案例:

  王某有一家商贸公司,2016年10月,商贸公司与某食品公司进行结算:共计欠食品公司货款三十余万元。2017年2月,王某与妻子陈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规定:两人住房一处归陈某所有;个人借款和银行贷款由王某承担,另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权归王某所有(审理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债权的数额及存在)。2018年,食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商贸公司和王某、陈某二人支付所欠货款。在案件审理中,食品公司得知王某和陈某已协议离婚,随后,食品公司认为离婚协议当中王某放弃共同房产所得份额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要求撤销王某和陈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

  针对此案当中的问题,冠领律师认为:

  1、离婚协议是一个包括身份、财产等关系的复合协议。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中,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的约定主要属于身份关系的调整范畴,而对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约定主要属于财产关系的调整范畴。

  2、离婚协议当中关于财产债务的约定应当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制。我国对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3、若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在本案当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部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究其本质,是一种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对此,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离婚协议中财产的约定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的财产非正常减少,导致其偿付债务的能力下降,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当中,王某与陈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唯一的房产归陈某所有、对外债

  权由王某所有、对外债务全部由王某承担,但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的存在以及债权数额,所以在王某对外负有高额债务且未按期偿还的情形下,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配方式显然对食品公司主张债权形成了障碍,严重侵害了食品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对于食品公司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约定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撰稿:魏苗苗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陈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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