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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街吃饭是休息日打工人普遍的休闲方式,但是逛商场也不要忽略安全问题。前不久,就有这么一起案例,毛文文(化名)是个大四学生,周末与朋友一起逛广场时,就发生了一次意外,摔成了九级伤残。接下来与大家一起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毛文文在和朋友去商场逛服装店时,由于服装店试衣间排队的人太多,当终于排到自己时,文文毛手毛脚的进入了“试衣间”,当她准备试衣服时,突然一脚踩空摔了下去。服装店售货员听到动静后,立刻拨打120,最后将文文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文文右肩、胸椎两处受伤部位被评定为十级和九级伤残。
文文认为,她受伤的主要原因是服装店的试衣区和地下室未分开,导致文文错入地下室暗间内试衣摔伤,服装店未尽到安全保障及管理义务。遂一纸诉状将服装店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各类损失共计20万余元。
庭审上,服装店老板辩称,文文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文文试衣服的地方不是店铺对外经营空间,且有明显的标志,门口铺的地板垫有明显的颜色差异,门是朝外开的,而且有插销,显然不是试衣间,是文文自己拉开门上的插销试衣,最终跌入地下室受伤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服装店老板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承担责任,侵权责任范围应如何认定?文文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责任范围如何认定?
本案中,虽然店方称当时门上确实有插销,地上有颜色明显的地板垫,但根据当时的情况,服装店老板有义务在该门上设置标语提醒消费者不要打开此门或禁止外人进入,但因其未能放置警示标语,因此,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与证据,推定服装店老板未能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文文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服装店老板作为该服装店的管理人,应当有注意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据此,服装店老板应承担侵权赔偿民事责任。另外,文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地下室门上有插销,其却未主动防范危险的发生,文文自身未履行相应注意义务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事故成因与大小,最终认定文文自行负担40%的责任,服装店老板承担60%的责任。法院判决,服装店老板赔偿文文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休假诚可贵,安全价更高。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们,在经营场所的特殊地方一定要张贴明显标识并进行妥善管理,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生损害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作为消费者,在休息休假期间,一定要注意防范,加强安全意识,避免不必要的财产人身上的损害。
(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版权问题请联系本单位)
撰稿:吕金孺
类型:C 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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