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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推” 业务外包不是免责理由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3-26  观看:

  如今,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新时代,很多企业为了专注核心业务、构筑自身竞争优势,于是部分业务选择外包的方式进行优化配置。但如果因为外包业务导致第三方受到侵害,谁该为此担责?受害者找谁维权?本文根据真实案例进行法律剖析解读。

  张阿姨是某超市的常客,经常在该超市购买生活用品。2019年10月某日上午,张阿姨在该超市水果区选购时,突然摔倒在地,超市工作人员叫来救护车将张阿姨送往医院,医院诊断张阿姨左腿踝骨骨折,并对张阿姨进行了复位固定手术。张阿姨就此认为,超市在购物环境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且为超市提供保洁服务的的保洁公司也未能合理履行职责,超市和保洁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自己的权益,应当对自己进行赔偿。最终协商不成,张阿姨将超市和保洁公司一同告上法院。

  超市辩称其将保洁工作已经外包给保洁公司,且签订合同,约定如果消费者因此摔倒,应由保洁公司承担责任,超市不应承担责任。经过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周围地面存在明显污渍划痕,而张阿姨的鞋子底面存在磨损情况,较为光滑,故张阿姨的摔伤系地面不整洁及其自身鞋子磨损共同导致。

  对于本案当中,张阿姨造成的侵害,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1. 超市作为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特殊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服务可以外包,安全保障义务不可外包。

  超市是否可以通过“外包”形式将安全保障义务转移给保洁公司是本案当中最核心的问题。超市虽与保洁公司签订了合同,将专业的保洁服务工作外包给了保洁公司,但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律创设的一种特殊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但并不能使其免除该项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仍需确保安全保障义务被正确履行。在本案当中,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与保洁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非超市不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

  3.经营场所的优势地位更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

  从消费者角度出发,消费者基于对超市安全保障措施的信赖基础而进入超市,消费者也无需知道超市是否将场地保洁工作外包给保洁公司,若消费者维权还需越过超市向保洁公司追责,显然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和难度,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保障度也大打折扣。从经营者角度来说,超市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当负有保障场所安全、预防危险发生的责任,从各方面考虑,超市作为直接经营者对比保洁公司来说具有更直接更有优势的保障地位,让

  超市类的经营者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更加有利于规避风险,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最后法院判决:对张阿姨的损失,应由超市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张阿姨自身原因,法院酌情认定超市承担70%责任。就此案而言,可以告诫经营者们专业服务可以外包,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但安全保障义务不可外包,安全保障从无小事,应当提升自身安全保障措施,避免侵权事件再次发生。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撰稿:魏苗苗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陈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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