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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款归属起争议 同胞兄妹对簿公堂 冠领律师代理二审胜诉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3-26  观看:

  张明春(化名)是北京人,与父亲住在一起。2016年因为棚户区改造项目,他家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父亲张裕康(化名)是户主,但《安置协议》是张明春代其父亲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在征收过程中,张明春的妹妹张敏慧(化名)和父亲共同向征收管理部门提交了《住房困难申请书》,填写了《自建房补助申请审批表》,以张敏慧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为由申请了自建房补助及奖励。时隔多年,兄妹之间就这笔款项发生了争执,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张明春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冬律师代理此案。最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各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被上诉人名义申请的自建房补助及奖励27万元的归属于谁。

  庭审中,张敏慧主张根据《住房困难申请书》《自建房补助申请审批表》的内容可以认定她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争议的27万元是征收部门对于符合条件居民的一种有针对性和人身属性的补助和奖励。在此情况下,张敏慧主张该补助及奖励27万元应归其所有。因为张明春已支付5万元,因此要求他再返回22万元。

  针对被上诉人的抗辩,冠领律师提出代理意见:

  第一,自建房系张明春所建,张敏慧并未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被征收房屋面积共计30平方米,登记在户的人数却多达12人,12人不可能都在此居住,仅凭《住房困难申请书》和《自建房补助申请审批表》就认定张敏慧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中属于事实不清。

  第二,张敏慧不是涉案房屋被征收人,对争议的补助和奖励费没有所有权。虽其户口在涉案房屋内,但补充协议并未约定拆迁补助、奖励根据户籍人口或居住人口予以确定,因此相关补助奖励应属于其父亲张裕康的个人财产,而非共有财产。

  第三,涉案补偿款已按约定进行分配,当时都没有争议。其父亲于2018年去世后,张敏慧时隔多年又起诉要求返还剩余补偿款22万元,与常理不符。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撰稿:刘力珮
类型: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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