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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耕地仍建厂房并转让 法院判决返还转让款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3-26  观看:

  眉山,古称眉州,千年大文豪苏东坡的故乡,现在是国家级天府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素有“千载诗书城”“人文第一州”美誉。

  本文的原告李威(化名)便居住于此。在见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滑若云和龚俸禄律师后,李威向两位律师说起了想打官司的详细情况。原来,李威与赵亮、张劲、李蒙(均化名)是朋友关系。2017年10月,李威与赵亮签订了《厂房转让协议》,约定赵亮将其生产家具的公司转让给李威,李威向赵亮支付转让款300万余元,同时还约定赵亮欠张劲、李蒙的款项都由李威支付。合同签订后,赵亮交付了厂房。与此同时,李威也应赵亮三人的要求将款项全部支付给张劲、李蒙,共计支付款项440万余元。

  在李威的用心经营下公司生意逐渐红火起来,谁承想,准备大干一场的李威在2019年收到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停电通知书”,这时他才得知厂房所占用土地性质为耕地,厂房建设属于违法违规项目。更让李威气愤不已的是,赵亮在明知土地是农用耕地的情况下,仍在该土地上修建厂房、住宿房,并在注册公司后将该厂房转让给自己继续生产。这真是“嫁祸于人”,咽不下这口气的赵亮决定诉诸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求法院解除厂房转让协议并让赵亮等人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

  庭审中,被告各有各的说辞。赵亮辩解称李威所说的并不是事实,当初转让是有合法依据的,但是赵亮并没有出具相关证据。张劲辩解称自己不是厂房转让的相对方,而且所收到的款项是代赵亮收取的,所以与自己无关。李蒙辩解称自己不是《厂房转让协议》的相对人,收取的款项是厂房的修建款,并不是李威所称的转账还款。

  两位律师针对被告的辩解,用收集的证据一一论证,为原告据理力争。

  首先,被告赵亮是案涉土地的承租人,其明知土地系农用耕地,却在该土地上修建厂房、住宿房用于家具生产,还注册成立公司并转让给原告继续进行家具生产。这种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由此签订的《厂房转让协议》无效。

  其次,基于《厂房转让协议》无效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被告赵亮理应将收取的转让款返还原告。

  第三,原告李威在协议签订前后,基于对张劲的信任,通过自己和妻儿的银行账户陆续向被告张劲转款380万余元,张劲收款后向赵亮转账支付了270万余元。因为原告已向被告张劲支付了380万余元,而协议载明的 300万余元已包含在原告所支付的款项内,即应视为原告已向被告赵亮支付了300万余元,因此该款项赵亮应予以返还。此外,对于原告向李蒙支付的 60万余元已经明确为厂房建设款,应视为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代被告赵亮向李蒙支付的建设款,故此款赵亮应返还给原告。

  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冠领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赵亮返还原告李威转让款 270万余元。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撰稿:刘力珮
类型:B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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