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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王丽丽与丈夫张强结婚多年仍然没有孩子,两人怕等到垂暮时膝下无子,没人养老送终,于是决定收养一个乖巧懂事的女儿。那年王丽丽与丈夫均为45岁,他们收养了一名20岁的女孩,并将她改名为张萌萌。
除了改名外,夫妻俩还带张萌萌去公证处进行了收养公证,将其户口迁至夫妻俩的户口本上。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5年,张强因病去世,王丽丽与女儿张萌萌因为继承遗产的事情产生纠纷。王丽丽认为,张萌萌在养父生病期间既没有经济上的援助也没有精神上的慰藉,如今丈夫去世,女儿不配分得遗产。于是将张萌萌起诉至法院,以1998年收养女儿时她已经成年为理由,请求法院判决收养行为无效,以此来达到不让张萌萌继承遗产的目的。
张萌萌表示,虽然被收养时自己已经成年,但当年被收养时也通过公安机关办理了转户口和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是真实存在的。这些年来完全履行了作为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早在2003年起就每个月将工资的一半上交给养父母,日积月累也给了二老不少钱。结婚后由于养孩子生活开销增加,父母也从未支援过她的生活,实在是没有多余的钱给父母。在养父张强生病期间,张萌萌虽然没有提供经济上的帮助,但是全力照顾并操办了养父的葬礼,因此张萌萌认为自己有资格继承养父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民法典》中规定的收养条件,判决收养行为无效,张萌萌不能作为女儿继承张强的遗产。
周旭亮律师分析:
曾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第四条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以上三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做出了更改,将“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改成了“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扩大了可被收养孩子的范围,让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有机会被收养,有机会回归家庭生活。
本案中,张萌萌被养父母收养时已经20岁,超过了可被收养的年龄范围,并且也没有到民政局登记收养信息,仅仅是办理了公证手续以及迁移户口,在法律上无法满足收养的条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周旭亮律师提醒:
生儿育女的意义并不是为了“防老”,如果决定要养育后代,就要愿意承担责任,尽到父母的义务。而不是把孩子当做养老的工具,即使是领养来的孩子也值得被真心对待。
撰稿:朱嘉琪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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