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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频繁更换私教,消费者能否要求退课?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09  观看: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白幼瘦”的病态审美遭到摒弃,更多人崇尚“健康美”,为了练出健康的身形,选择去健身房接受专业指导进行锻炼,希望自己早日练出“马甲线”、“人鱼线”。但就像健身房里的顾客一样,健身房的教练“流动量”也比较大。消费者冲着某个教练的名声买了课程,上了没几次课却发现健身房频繁更换教练,这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文将就此类问题进行专业法律剖析。

  田女士为了获得更有针对性的指导,于是花费一万多元在健身房购买了50节私教课程,还与健身房签订了私人教练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如果原定私人教练无法提供指导,会另行安排合格教练代替。但在田女士上课期间,健身房教练们频繁辞职,田女士的私教也屡次更换,田女士认为自己受到影响已无法正常开展锻炼活动,要求健身房退还自己剩余22节课程的课时费。

  但健身房却声称已经与田女士签订了协议,按照协议健身房有权更换私人教练,如果退费就需要扣除违约金,并且田女士所剩22节课程有10节课程为赠课,对于这10节赠课不予退费。

  就此,冠领律师指出

  1.健身服务更加注重的是消费者个人的体验效果,消费者一般也是冲着教练的专业而来。健身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合同的签订通常是以消费者与教练之间的信任为基础。虽然私教课程一般不在合同中明确指定哪名私教,但为了维护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健身房应当为消费者选择可以持续、稳定提供服务且被认可的私人教练来履行合同。

  而健身房在田女士上课期间频繁更换私教,导致田女士无法正常开展锻炼活动,因此不愿继续在此健身房上课,已经导致田女士与健身房继续履行合同的信赖基础丧失。基于对田女士权益的维护,应当允许田女士提出解除服务合同的要求。

  2.我国《民法典·合同编》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以对合同当中的一些事项作出约定,但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另外,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除了享受应享的权利之外,也应当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承担自己的责任。

  当健身房无法提供消费者认可的服务时,应当允许消费者在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本案中健身房频繁更换私教却拿不出对田女士作出的合理训练计划,田女士的锻炼活动因此受影响,可以认为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健身房为主要过错方,田女士的退课也是有正当理由的。

  3.对于课时问题,并未在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十节赠课问题。在购买私教课程时很多教练为了增加自己的业绩,会在口头允诺赠送课程给消费者。如果遇到赠送课程的行为,应当在私教课程协议中进行约定,否则在使用课程或退费结算时,赠课没有明确的合同依据,便容易产生纠纷。

  最后法院审理判决健身房应当退还田女士剩余的12节课程的费用,不包含10节赠课。

  冠领律师提醒消费者,对于健身房购买课程时,应当充分了解私教和健身房的稳定性和专业性,是否能够为自己提供持续、稳定并且专业的服务,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当明确约定事实,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撰稿:魏苗苗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董主编
法务:陈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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