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搜索
如今产品市场鱼龙混杂,卖家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手段大赚特赚,而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落入商家陷阱里,很多消费者甚至在自己觉得放心的“官方店”里都惨遭“翻车”,若遇到如此情况,消费者该如何应对呢?本文中,冠领律师将就真实案例来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
家住济南的邱先生最近就遇到了让自己闹心的事情。2019年初,邱先生刚刚买了新房,买房后的几个月里都在忙于装修自己的小家,夏初的时候,邱先生在某商业公司为新房购置家电,经过销售人员的介绍和自己的反复比较,最终确定要购买某知名品牌的空调,但在安装过程中,因为空调的走线等相关问题,跟商业公司的安装工人发生了争议,随即,邱先生拨打了品牌的客服电话。
品牌技术人员到场查验后,发现邱先生买的空调竟没有条形码,随后技术人员将空调现场拆解并出具《产品鉴定说明》,载明“上述鉴定产品不符合我司产品标准,非我司原装正品,是被改造过的产品。”
经过对质,商业公司销售人员对空调没有条形编码的事实没有异议,但称自己公司是经品牌授权的售后服务单位,空调无条形码是因为空调从莱芜区域以外的供应商进货,而邱先生购买的空调有合格证、说明书,并无问题。
邱先生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商业公司退款退货。
就此案例,冠领律师指出:
1、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因此,商业公司也应当对空调的三包凭证、正规进货渠道等予以证明。
2、首先,根据《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邱先生购买的空调没有条形码,并不符合品牌公司的合格标准。
另外,根据《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商业公司明知售卖空调为无条形码空调,仍向邱先生售卖,已经构成欺诈行为。
3故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就是所谓的“假一赔三”,因此,对买到的无条形编码的空调,邱先生可以向商业公司要求三倍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商业公司应退还邱先生空调价款、材料及安装费,并赔偿邱先生三倍购买空调费用。
现在的市场“水”很深,一般的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被骗,因此在消费过程当中应当擦亮双眼,多看多比较,并妥善保存好产品信息、销售凭证等证据,若不小心掉入商家陷阱,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撰稿:魏苗苗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董主编
官方咨询热线:4008789888(24小时)
邮箱:69576000@qq.com
邮编:10005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