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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自古以来,遇上家庭纠纷,是最让调解人头疼的事,婚姻当中的纠纷问题更是很难论断。婚姻里经常会有一方在感情生变时受到伤害,这时,通常父母会选择贴补钱财来补偿受伤害的一方,为犯错的子女赎罪。这样的方式会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呢?
孙强(化名)和李丽(化名)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但是原本坚定的感情悄悄变了质,孙强与她人发生婚外情并生育一子,李丽得知后非常气愤,一怒之下便决定与孙强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及男方父母对女方进行经济补偿——为女方购买一套住房。
之后,孙强的父亲与李丽签订《补偿协议》,约定由孙父为李丽按揭购买房产一套,用来补偿孙强出轨背叛给李丽造成的伤害。
协议签订后,李丽用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一处,并缴纳了首付款,办理了按揭贷款。首付款实际是由孙父出资,每月孙父向李丽转账用来偿还房贷。三年后,孙父开始以种种理由拒绝向李丽转账,李丽向孙强及孙父要钱遭拒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补偿协议》的效力,判令孙强及孙父共同偿还剩余贷款。
对于《补偿协议》的效力,冠领律师认为:
1、《补偿协议》的签订合法有效。
在孙强和李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孙强自身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灭失,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孙强及父母对李丽的房产补偿的事项。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孙父与李丽签订了《补偿协议》,在《补偿协议》具体规定了房屋补偿的事项,是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细化和延伸。但《补偿协议》当中仅仅涉及孙强及父母对李丽房屋补偿内容的规定,所以,《补偿协议》又具有独立性。
《离婚协议》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补偿协议》的签订及履行过程均不违背法律规定,亦应认定有效。
2、
孙父的债权加入行为合法有效,符合协议订立目的。
对于孙父加入到债务当中,是由于孙强自身的过错导致李丽受到伤害,出于道德层面对李丽的愧疚,孙父自愿加入到对李丽的债务当中,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补偿协议》的签订目的就在于补偿李丽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孙父的加入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所以应当认定《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3、孙父的债务履行体现了对《补偿协议》的认可。
根据事实情况,孙父已经付了首付,并连续三年向李丽转账房款,可以认定为债务人对自己义务的明知和认可。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补偿协议》的效力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孙强父子应当继续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
最后法院判决认定:
一、李丽与孙父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
二、孙强父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丽剩余房款。
当处于婚姻关系当中时,应当遵循自己的忠诚义务,除了恪守法律之外,更应该遵循公序良俗,让自己的内心受到道德的约束。因为自己的行为伤害到他人时,应给予适当补偿,而给予对方补偿时也应该诚实守信,切勿失了生而为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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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魏苗苗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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