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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醉酒车内呕吐,陪行人拒绝赔偿司机损失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23  观看:

  阿龙(化名)刚刚留学归来,接到消息的好兄弟小宋、小顾便组织了聚会给阿龙接风洗尘。一群人在在聚会期间聊天畅饮,十分愉快。酒足饭饱后,阿龙叫了一辆网约车,亲自送醉酒的小宋、小顾回家。

  刚上车不久,小顾就因为身体不适而呕吐在车内的后排地板上。网约车司机张师傅立即靠边停车,并要求阿龙对车内的污渍进行清理或进行赔偿。阿龙因为还要照顾同行的两人无法清理,于是询问赔偿金额,谁知,张师傅狮子大张口要得太多,两人协商未果后,便报了警,在警察介入后仍旧调解无果。最后,张师傅将阿龙起诉至法院。要求乘客阿龙赔偿车辆被污损的损失共计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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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调解中,张师傅表示自己因清洗车辆而停运一天,需赔偿停运损失费800元,脚垫更换费500元,清洗车辆费400元,并提交了洗车店出具的发票。

  阿龙表示,自己并非实际侵权人,不应该由自己承担张师傅主张的各项赔偿,并且张师傅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与实际损失不符。

  冠领律师说法:

  本案中,关于侵权人的问题,张师傅既然要追究侵权责任,要求侵权人赔偿因在车内呕吐产生的清理费用、停运损失、财物损失,首先要明确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人。那么,醉酒后乘车呕吐车中,司机是否能要求赔偿清理费及其他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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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归责原则,它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在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阿龙虽然是网约车的打车人,但酒后呕吐是由同乘人小顾所为,小顾造成张师傅相应损失,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理应为自己过错负责。

  对于赔偿数额问题,小顾表示:车辆清洗费,张师傅提供了洗车店出具的发票,自己同意按照400元进行赔付。对于清洗车辆而停运一天的事实虽然自己无异议,但张师傅主张的停运损失金额过高,认为应扣除租金、油费等运营成本。对于脚垫更换费,张师傅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脚垫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损坏及具体损失金额,自己不需要要赔偿。

  最终,因为张师傅未能提供因为小顾侵权的行为损坏及具体损失金额,加上因平台同意给张师傅租用的车辆重新配发脚垫,张师傅主动撤回了该项诉请。经过调解,对于车辆清洁费双方均同意按照400元进行赔付,对于停运损失费酌情赔付200元。小顾一次性转账赔付张师傅600元,张师傅向法院申请撤诉。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张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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