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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16  观看:
  1、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中,确认煽动的方式,应注意同那些一时不明真相的大众轻信、误传小道消息或出于好心对某些政府行为或领导人进行批评、发牢骚相差异,不能将后者依违法处理。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差异:
  (1)行为直接影响的目标或影响的方式不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般是对不特定的多人进行鼓吹煽动,当然也不排除单个的一个一个地对多人进行分别鼓动的情况。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仅仅对特定目标进行教唆,一般不是公开的。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损害详细目标的行为内容不同。本罪的违法行为包含一项,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行为内容则依据详细情况而定。
  (3)确认罪名的依据不同。本罪的依据仅在于本条第2款,而后者则包含总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有关规则,是多样性的。
  (4)处分的规则也不同。对本罪应严格按法定刑处分,后者则应按总则的规则并结合其教唆行为触犯的罪名,按照其在危害国家安全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惩罚。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鼓动推翻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所谓造谣,是指为了达到推翻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伪造事实,利诱大众;所谓诽谤,是指为了达到推翻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
  行为人只需具有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鼓动推翻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论其所鼓动的目标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鼓动的内容,也不论其是否去实行所鼓动的有关推翻活动,均不影响本罪构成。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条将犯罪主体分别规定为首要分子、罪过严重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施行推翻政府行为的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鼓吹煽动推翻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关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和构成要件,只需依据刑法确认的几条规则以及其构成的几个要件来细心分辨,咱们就不难得出结论。在生活中,作为普通大众的咱们也应该对这些刑法确认以及构成要件有一定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自身不违法,也可以在他人违法时及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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