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案件分析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16 观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2018年2月4日,小李与装饰公司的法人代表老王签订了街景改造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小李负责承包施工街景改造工程。工程合同签订后,小李先行向装饰公司支付10000元的履约金,双方约定在小李带工人进场后,装饰公司即退还小李10000元履约金,装饰公司法人代表老王给小李写有收条,并加盖有装饰公司公司公章。但因装饰公司一直没有将该项工程与发包方谈成,造成该工程根本无法施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小李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履约金10000元,小李一直向装饰公司追要,但装饰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返还。没有办法,建设施工合同无法履行,小李只好以未能进场施工的理由将装饰公司诉至法院。
小李与装饰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后,至今未进场施工,而且签订合同至今已超过两年,合同目的长期不能实现。因此,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街景改造工程合同,并请求装饰公司返还履约金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最终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诉请,判决小李、与装饰公司于2018年2月4日签订的街景改造工程合同解除。限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小李小李返还履约金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如装饰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