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19 观看:
赵先生在北京有一套房屋搁置,于是赵先生将房屋出租给了李先生。并且在《房子租借合同》中约定好,租赁期限为两年,如果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可向赵先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就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第一年,李先生开始拖欠租金。为此,赵先生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是赵先生却被法院告知,该法院没有管辖权。那么,遇到房屋租赁纠纷,哪些法院拥有管辖权呢?
要想搞懂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法院,需要先知道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子的分工和权限。是法院内部详细确认特定民事案子由哪个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的一种诉讼准则。其次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地域、专属与协议管辖。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28条规则,房子租借合同纠纷照不动产确认管辖辖,也就是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虽然赵先生和李先生之间协商好了处理法院,但是此案房屋是租赁关系,因此产生的纠纷应当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是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范围,只能由租借房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能通过当事人洽谈而改动。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清晰约好争议处理机构为裁定,且清晰了裁定机构,此时一旦产生争议,则排除了法院的管辖,由当事人洽谈确认的裁定委员会受理此案。但在这里应当注意,如果当地有两个以上的裁定委员会,则在合同中有必要要写明所挑选的裁定委员会的精确的名称,否则将视为没有裁定约好,依然适用法院的专属管辖。还没有明白房屋租赁纠纷的朋友,可以参考下列法条翻找资料。《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子,由本条规则的人民法院专属统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裁定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裁定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裁定协议无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