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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遗产继承分配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20  观看:
  老人生前立下遗嘱,将房子留给小女儿,但后来又把房子卖掉,这份遗嘱还有效吗?关于此类房子遗产继承分配问题,这里有一则案例。唐某和白某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年近古稀,两人立下遗嘱,遗嘱中载明,一人离世则由另一人继承房产,两人均离世后,房产由小女儿继承。两年后,唐某病逝。白某独自居住在该房屋内,精神状态一直不太好。于是三个子女和白某商量,将该房屋出售,白某轮流在几个子女家里居住。房屋出售半年之后,白某过世。小女儿要求独自继承所出售房屋的全部金额,其他两人则认为,白某在离世之前一直由三人轮流照顾,理应也继承部分遗产。法律对此类房子遗产继承分配是如何规定的?
房子遗产继承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本案中的房子遗产继承分配,白某将房屋出售,原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所有权发生转移,遗嘱视为被撤销。
  遗嘱中留给小女儿的房子发生了财产形态转化,即由房子变成了卖房款,那小女儿会当然地继承全部的卖房款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我国“遗嘱严格形式要件”和“不承认默示遗嘱”的一般规则,在财产情况发生变化,原遗嘱意思表示不能涵盖新情况时,不能当然推论原意思表示及于新财产。因此,对于房子遗产继承分配,小女儿不能按照愿遗嘱获得所有卖房款,因处分该房产所获得房价款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在三个子女间进行分配。
撰稿:冯  昱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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