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免责条款是否可以成为安全事故的“免死金牌”?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07 观看:
随着物质生活的丰富,娱乐游玩项目的多样化,人们逐渐对具有一定危险性、挑战性的项目越来越感兴趣。例如,自由搏击、赛车、冲浪等。部分运营此类危险项目的商家,在提供服务之前会与顾客签订免责条款。那么,如果顾客发生意外受伤或死亡,商家可以借此“逃脱”责任吗?
去年5月份,马小琴前往河北石家庄参加朋友的婚礼。第二天,马小琴和朋友一起前往迪卡公司经营的卡丁车俱乐部。马小琴购买了卡丁车爽玩套餐,含场地内5圈计时跑,并且签订了安全免责协议。之后,马小琴进入场地,在穿上俱乐部提供的赛车服以及头盔等防护用具后,马小琴经过工作人员的详细操作讲解后上车。
马小琴驾驶卡丁车在场内开心的玩着,跑到第三圈时,马小琴驾驶的卡丁车突然撞向跑道拐弯处墙壁,致使其受伤。马小琴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胸7椎体压缩性骨折、双肺挫伤,其后进行了胸7椎压缩骨折后路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住院19天后出院。
马小琴认为,事故原因是安全带没有起到防护的作用,弯道的设计不合理,撞到弯道处轮胎,但轮胎没有气,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卡丁车俱乐部场地的弯道不符合卡丁车场建设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导致自己受伤,迪卡公司从事娱乐经营活动,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
此外,卡丁车俱乐部系迪卡公司开办的,在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内。因此,保险公司应共同承担责任。
迪卡公司认为卡丁车俱乐部已尽到安保义务,在马小琴参与活动前需要注册公众平台,注册后会显示游玩的注意事项及双方的协议内容,协议显示该项活动是个危险活动,马小琴在使用卡丁车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阅读并确认安全协议才能玩此项活动,马小琴已经阅读并确认该安全协议,另在活动现场也张贴安全须知,且在活动开始时迪卡公司安保员已确认马小琴安全带牢固,在弯道处有轮胎予以保障安全,因此迪卡公司已尽到安保义务,不应承担责任。迪卡公司提供的车辆安全装备及场地均不存在问题,本案事故系马小琴自己操作不当造成的。
保险公司则认为,认可迪卡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约定每次事故每人赔偿最高限额为1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500元或5%,以高者为准。因被保险人迪卡公司无过错不用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无奈之下,马小琴只得将迪卡公司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卡丁车运动存在一定风险的娱乐项目,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谨慎操作驾驶,被告迪卡公司负有保障提供的车辆完好、场馆设施安全齐备,能够充分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的义务。
根据本案事故发生经过,原告驾驶过程中,在拐弯时撞击墙壁受伤,该墙壁处虽有轮胎保护,但原告人身仍然受到严重伤害,证明被告提供的设施安全防护不到位。原告参与该娱乐项目前在微信公众平台注册账号,接受被告注明的原告将自愿承担所有风险的条款,但该条款系被告迪卡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关于原告自愿承担所有风险的条款免除了被告迪卡公司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及原告受伤的原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迪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5万元。被告迪卡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每次事故每人最高限额为1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扣除5%的事故免赔额5000元后,上述迪卡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中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9万元,被告迪卡公司应承担16万元。
此类纠纷不仅仅是个案问题,在此提醒大家:个人在决定参与此类活动前,应详细了解其所需具备的身体素质、自身条件等要求,以避免因自身原因而发生任何人身损害等意外事件;对于俱乐部要求学员签署的合同、承诺、入会须知等所有文件,学员在签署前,均应仔细阅读,以避免签署一些于己不利的文件,同时要保留自己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对于向俱乐部缴纳的会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学员应注意保存缴费记录、收据或发票等凭证;一旦发生人身损害等意外事件,学员应在及时、妥善处理伤情的同时,固定、保留与相关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发票、120救治记录、110出警记录、医院病历档案等);一旦发生人身损害等意外事件,且学员认为俱乐部等相关单位、个人应为此承担责任的,建议学员首先采取与俱乐部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向主管工商机关、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等合理合法方式进行维权。
撰稿:张星航
类型:C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