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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冠领代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07  观看:
  融资租赁是一种很普遍、很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本案中的航空服务公司(出租方)与货运公司(承租方)就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签订了车辆租赁协议,其中载明: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购买货运车辆并出租给承租方使用,同时将承租方作为首选运输服务供应商,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后,双方两次签订补充协议,对租赁标的、租赁方式、租赁期、租金等内容进行协商,并对协议项下的条款变更事宜达成协议。后来,航空公司以货运公司拖欠租金为由,发出租赁协议解除通知函。货运公司认为自己并非故意不支付租金,而是因为营运证需要有停车场,航空服务公司没有提供停车场,导致货运公司办不了营运证,货运公司才拖欠租金。因此,要求航空服务公司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但是,航空服务公司态度强硬拒绝赔偿。货运公司决定依法维权,并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吴幸福、郑凌云律师代理此案。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航空服务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已于2018年12月19日解除,货运公司隐瞒2018年11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及2018年12月19日签收的车辆租赁协议解除通知函。车辆租赁协议解除的原因是货运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拖欠的车辆租金。航空服务公司按照2018年11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规定向货运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函,通知货运公司因其违约双方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该协议于2018年12月19日终止,并要求货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及承担违约责任。货运公司的授权代表王亮(化名)于2018年12月19日签收通知。所以,是因为货运公司违约致使合同解除,航空服务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及违约责任。相反,货运公司应当支付拖欠租金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10万元保证金,根据2018年11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货运公司所欠租金应于合同签订之日2018年11月29日起15日内支付,如未支付,航空服务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已收保证金不予退还,货运公司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货运公司未如约支付拖欠租金,致使航空服务公司终止合同,保证金不应退还。
  庭审中,冠领律师指出,货运公司与航空服务公司于2019年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约定航空服务公司购买货运车辆,货运公司承租,租赁期为5年6个月,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如出租方不能在租赁期起始日之前购置车辆并办理完验车上牌手续,则租期根据车辆的实际上牌日期顺延。协议到期后,车的所有权归货运公司所有。
  合同签订后,货运公司缴纳给航空服务公司保证金10万元,航空服务公司购买了7辆大车,货运公司为7辆车办理保险、上牌、加油等工作。2018年11月29日,车辆的手续才齐全。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租期应该顺延,但航空服务公司却不把7辆车出租给货运公司,导致货运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造成巨大损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违约方除了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航空服务公司对货运公司支出的费用及损失拒绝赔偿。航空服务公司违约在先,还应该支付货运公司违约金,货运公司提出的诉请合法有据。
  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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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刘力珮
类型:B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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