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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冠领代理贵州铜仁土地行政管理案胜诉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07  观看:
  2009年12月5日,李文远(化名)与其所在村组长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并约定将该组面积为71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流转给李文远,由李文远支付4万余元。2009年12月7日,国土部门代收了这4万余元。没过多久,李文远向建设部门申请建设洗车场的申请得到批准同意。但是在2010年3月,县行政部门决定将原选址地作为绿化用地,国土部门要求李文远重新选址,最终确定了一块1900平方米的土地。2010年4月13日,李文远向国土部门作出承诺“如政府整体规划需要征收用地,本人愿依法自行拆除或搬迁”,国土部门在李文远的承诺书上备注“前期投入费用抵扣拾年出让金,每年按2万缴纳,抵扣完毕后按期到我局交纳出让金”,同时加盖了国土部门的印章。2010年4月20日,国土部门作出《洗车场用地通知书》告知李文远“址用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供地方式为划拨。批准建设用地为临时用地,李文远必须按照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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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这样平稳过了几年,李文远的生意也逐渐红火起来。谁知在2015年的时候因为道路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李文远洗车场所在地块。2018年8月当地国土部门作出2号决定,决定无偿收回案涉用地。李文远向行政部门申请复议,行政部门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某国土部门作出决定。李文远不服,决定将自然资源部门上诉至二审法院。于是他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滑若云律师、杨国杰律师代理此案。最终,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以及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收回洗车场使用权决定书》。
  被上诉人辩称,收回洗车场地块临时用地使用权,是在得到上级批复后作出决定书,并无不妥。根据李文远于2010年4月13日向某国土部门作出的承诺“如政府整体规划需要征收用地,本人愿依法自行拆除或搬迁”,以及某国土部门在该承诺书上的备注“前期投入费用抵扣拾年出让金,每年按二万缴纳,抵扣完毕后按期到我局交纳出让金”,被上诉人将前期投入的20万元(以原选址地上房屋补偿款作价)折抵为案涉用地十年出让金,扣除土地使用年限后,按剩余536天使用期限退回约3万余元,补偿适当。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1号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针对被上诉人的抗辩,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所拥有的地块属于出让获得,依法缴纳了出让金,通过退还剩余使用期限的钱款来收回所涉案的土地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且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也属于事实不清,法律使用错误。
  第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本案并未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或依法改判。
  第三,对李文远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到底是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还是被上诉人认定的是以租赁方式取得,以及退回租金是否属补偿方式的一种,被上诉人没有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主要证据不足,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属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2019)1号《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事实上,对于土地权属争议如何处理国家有明确规定,征收机关应当恪守信用,就算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行使必要的行政优先权,也应确保所作出的决定公平合理。如果故意不履行协议,那么在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也会降低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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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刘力珮
类型:B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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