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征拆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22 观看:
在征拆案例中,一些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当事人,会遭遇被停水停电、断路等情况,但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国家对采取停水、停电方式逼迫搬迁的行为是明确禁止的,在《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样去维权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上述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电力、水务、交通、通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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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冯 昱
编辑:赵森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