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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中的商铺动迁补偿依据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22  观看:
  营业中的商铺遭到拆迁,可以主张停产停业带来的各项损失。具体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营业中的商铺被拆迁的,承租人可以获得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费用等。以下是冠领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相关法规,如果有更具体的问题需要咨询,可以给我们留言或拨打免费咨询热线。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400-8787-666
营业中的商铺动迁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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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冯 昱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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