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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23  观看: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3、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可以索赔的方式: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发包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即水通、电通、施工道路通,并办好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承包人创造上述条件,必然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必然造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工程设计变更。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往往会影响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造成承包人重复采购、人力及施工机械重新调整、等待修改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进行拆除,这必然造成施工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原计划延长。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
  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发包单位最主要的合同义务是按时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最主要的合同义务是施工合格并按时交付建设工程。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需要进行修复以及修复费用的确定均属于专业问题,因此,发包单位就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申请鉴定时,人民法院为保护其诉讼权利,一般不会要求发包单位必须先举证证明工程质量存在缺陷,但并非意味着发包单位可以不受约束地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提出异议,第十一条的规定明确分配了因工程质量鉴定耽误的时间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责任承担主题。为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单位必须谨慎、严格地按照施工图纸内容进行施工,避免因工程质量问题被发包单位追责,甚至承担因较长的鉴定期引起的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同时,发包单位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时也应当谨慎,切不可为拖延工程款支付时间,随意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拖延竣工验收工作,否则,工程质量一经鉴定合格,发包单位不仅应依约支付工程款,还可能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且应自行承担工期延误的后果。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撰稿: 冯 昱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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