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交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30 观看:
这是一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房产交易合同纠纷案例。原告魏某在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上购买一间商铺,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购房后,该置业公司将魏某已购房屋进行多次抵押,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到期后,魏某多次联系该置业公司,均无法联系上相关工作人员。魏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购房款。《民法典》施行后,法院对这起房产交易合同纠纷案例作出判决: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并由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
本案这起房产交易合同纠纷案例中,购房人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那为何本案要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呢?根据以前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时候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将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意愿通知到违约方。但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只要合同一方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就可以直接判定合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今后像该类房产交易合同纠纷案例,因违约方无法联系,发生合同纠纷的,守约方均可以通过提起诉讼、仲裁方式解除合同。其他房产交易合同纠纷案例咨询,可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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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冯 昱
编辑:赵森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