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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财产继承律师咨询
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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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今年50岁,他将80岁的马大爷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其与马大爷的养子关系。而80岁的马大爷却满腹委屈,声称自己没有这么大的养子。究竟事情的真相如何?今天我们就来讲述一下这起50岁养子因养子财产继承纠纷问题状告80岁“养父”的案件,下面我们来看看这起养子财产继承案件的始末。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赵先生说起了这起因养子财产继承纠纷的案件。马大爷和李大娘婚后一直未生育儿女,1970年,马大爷和李大娘经过商量决定从李大娘的姐姐李春兴家抱养一个孩子,因为当初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于是两家人达成口头协议后,就将赵先生过继给了马大爷夫妇。1979年,马大爷夫妇将赵先生迁入自己家户口,户口上关系填的是儿子。2009年,养母李大娘去世后,马大爷不仅不承认与杨先生的养子关系,反而将他赶出了唯一的住所,随后还擅自处理了养母的遗产。赵先生觉得自己45年来,已经与马大爷夫妇形成了收养关系,自己也赡养了他们,他作为
养子财产继承
十分合理合法。于是诉至法院。
对于,赵先生的说法,马大爷十分痛心。于是,马大爷说起了这件事情:自己与李大娘婚后确实无子,但并没有收养赵先生。当初给赵先生迁户口是为了方便13岁的赵先生来北京念书,户口上才显示是两人之子。虽然后来赵先生一直和他们住在一起,但并没有以父母子女相称。随后,马大爷提供“干部履历表”等证据,显示杨先生是其外甥。马大爷家的保姆孙大妈、邻居、老同事等都证明了这一点。经过调查,法院认这起养子财产继承纠纷案:在没有颁布收养法的情况下,确认两人是否有收养关系,基于一下几个条件考虑:1、双方是否长期共同生活;2、以父母子女相称;3、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养父母建立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具体到这起养子财产继承案,虽然马大爷夫妻长期生活并抚养了赵先生,但并没有以父母子女相称,赵先生户口迁入北京后并未与轻生父母消除关系也没有与马大爷夫妇建立养子关系。最后,法院驳回赵先生诉讼请求。这起养子财产继承案以赵先生败诉落下帷幕。
撰稿: 冯 昱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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